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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资委法规〔2022〕20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上海国企法治建设,提升依法治企能力水平,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2021-23)审议通过,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1月18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监管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充分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法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以及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9〕111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法律顾问的设置和定位
(一)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在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将总法律顾问制度纳入公司章程及内部规章制度,明确总法律顾问的职能定位,健全总法律顾问参与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审核机制。
市国资委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资格审核、备案管理、业务培训、履职评议等工作,指导企业加强和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二)设置总法律顾问工作岗位
在企业设置总法律顾问工作岗位,配齐配强相关人选。个别规模较小的企业或者业务较为单一的企业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以暂不设置专职总法律顾问,由分管法律事务或具有风险管理、内控审计等专业背景的企业领导兼任,同时配备具有法学专业背景或法律相关职业资格的法务管理机构负责人。
金融企业根据监管部门要求,设立合规总监的,可视为设立专职总法律顾问。
(三)明确总法律顾问定位
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法治工作的具体负责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总法律顾问直接向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全面涉法事务履职责任;企业总法律顾问接受市国资委的业务指导,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涉法风险防范情况。
二、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和职责
(四)明晰总法律顾问任职条件
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法律相关职业资格或法律教育背景。
3.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精通法律业务,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和个人信用记录。
4.担任企业或同层次企业法律事务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包括正职和主持工作的副职)3年以上,或具有累计8年以上法律事务工作经历或者与企业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业务相关的经历,熟悉并实际从事法律事务相关工作。
5.市国资委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企业总法律顾问拟任人员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受到相关禁入限制处理措施的,不得担任企业总法律顾问。
(五)落实总法律顾问职责
总法律顾问履行以下职责:
1.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牵头负责合规管理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2.根据议题需要列席党委会、董事会,参加经理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审核,对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充分发挥审核把关作用;
3.参与企业章程等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审核把关;参与企业新设、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混合所有制改革、投资并购等重大经济活动和重大项目,负责有关法律事务;
4.领导企业法务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规范公司律师等法务人员的管理;
5.负责健全完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制度机制,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6.组织开展法律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
7.对企业及下属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8.指导下属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企业的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9.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三、总法律顾问的选聘和履职保障
(六)规范总法律顾问的选聘
总法律顾问按市场化原则选聘、考核和分配薪酬。总法律顾问的任免,按照相关规定报市国资委党委备案。
总法律顾问可以从企业内部选拔。企业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从市国资委系统内交流或面向社会招聘产生。
(七)保障总法律顾问履职
落实总法律顾问列席党委会、董事会参与研究讨论或审议涉及法律合规相关议题,参加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决策会议制度,将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重大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事项必经前置程序。
重大决策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先由总法律顾问组织法务管理机构提出法律意见。必要时,可外聘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法律风险评估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于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合法性存在问题或障碍的,不得提交企业决策机构讨论、作出决定。企业应当为事前法律审核预留必要的时间。
需报请市国资委审核批准的,其中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应当根据市国资委要求由总法律顾问或法务管理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
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务管理机构,并配备与经营管理需要相适应的专业化法务工作人员,为总法律顾问履职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
四、总法律顾问的述职和考核
(八)建立总法律顾问述职制度
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向企业董事会进行述职。述职分为年度述职和专题述职。
年度述职一般在每一工作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组织进行。企业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企业总法律顾问进行专题述职。
企业总法律顾问述职工作采取书面述职和现场述职两种方式:
1.书面述职。企业总法律顾问在每一工作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将年度述职报告报送企业董事会,同时抄送市国资委。
2.现场述职。企业董事会召开专题会议,组织企业总法律顾问现场述职。
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全部或部分企业总法律顾问进行述职交流。
(九)完善总法律顾问考核制度
企业建立健全符合总法律顾问工作特点的任期和年度考核办法,并明确总法律顾问的奖惩措施、解聘退出条件以及薪酬分配方案。
(十)建立健全奖惩机制
各企业对在促进依法经营、防范重大风险、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总法律顾问、法务管理机构和有关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总法律顾问明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警示、不制止,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五、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十一)加强对总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领导
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推行企业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把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纳入全局工作统筹谋划,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按照要求建立健全总法律顾问制度,坚持总法律顾问专职化、专业化方向,配备到位,并积极支持总法律顾问工作。企业要结合下属企业实际,推动并指导下属企业加强法治工作,不断强化下属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
(十二)强化对总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国资委完善与企业总法律顾问沟通联系机制,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设置总法律顾问、设立法律事务机构、配备法务人员、落实总法律顾问履职保障的企业,由此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落实问责制度,对应当听取总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交由总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总法律顾问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企业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企业可参照本规定,在营收规模较高或风险较大或法律事务较多的子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并选聘总法律顾问。
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和各区国资委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研究制订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