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结合本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条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四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且本委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五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答复期限内。
第六条 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七条 本制度由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