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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指南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48365大写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编制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1.省国资委网站(http://gzw.zpqhxz.com/);

        2.“安徽国资”政务微信、政务微博 

        3.其他: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1.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办公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与烟墩路交口高速滨湖时代广场C3座;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工作日:每周一至周五;联系电话:0551-626878942. 省政务服务中心国资委窗口;办公地址: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大厅11号窗口;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工作日:每周二;联系电话:0551-62999847

        (二)申请内容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省国资委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2.信函。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显着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显着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4.网上申请。请登录省国资委网站政务公开频道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注意事项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4.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本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保障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