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本委依法行政,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结合本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同委监察室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监督,认真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及群众来信来访,认真查实并督促整改。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机构和网络建设;
2、领导重视程度;
3、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公正、公平、便民并完全、及时、准确;
5、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6、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7、制度建设情况;
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第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并对外公布其联系方式,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五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受理制度,设立监督投诉电话,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对投诉的问题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本委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认为本委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者省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举报。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委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本制度由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