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委监察室组织实施,并纳入我委机关效能测评内容,接受社会评议。同时,参与本级管理的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民主评议。
第三条 社会评议对象为本委机关各处室局以及本委所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委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
(四)公开效果是否明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特约评议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六条 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为了方便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和督促,在委机关一楼大厅和政务中心窗口设立监督信箱,定期由委监察室派专人开启;在委监察室设立监督电话,认真做好来电记录,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由委监察室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核实。
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整改工作由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八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安徽省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