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掌握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并强化督查,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机关各处室局、直管行业协会、直属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工作安排和计划,并将完成情况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三条 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的报告和受理工作。
第四条 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下述几方面:
1、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替情况,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及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及运行情况,不予公开的信息情况,政府信息网络等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健全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作法和经验;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
5、省政务公开办要求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年度工作报告经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按时向省政务公开办公室上报。
第六条 本制度由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